本次疫情中,政府采取了许多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疫情防控措施。对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而言,新冠肺炎疫情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特征,因此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但必须要注意,构成不可抗议的前提,是当事人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如疫情事件对合同的履行没有影响,即疫情事件和合同不能履行没有因果关系,当事人就不能因此进行免责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