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6月底,李某从58同城的平台上获息,钱某欲转让自己的美容店,钱某广告信息为正常营业、客源稳定。李某看到广告后,联系钱约定双方见面详谈店铺转让事宜。
在双方见面的过程中,钱某详细的向李某介绍了店里的情况,包括店里的账目、员工、客户充值的相关情况及客户美容卡内剩余服务费用情况、美容产品等等。李某看了以后非常心动,但仍表示需要考虑,不久第二次李某和钱某再次见面商谈,这一次双方谈妥条件,并签订了美容店铺《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店铺转让的总费用,钱某转让的内容包括剩余期间的店铺的承租期、店内的美容产品、店内现有的客户资源。李某需承担的责任是需要将现有客户美容卡内的服务项目继续服务好,并且不能够向客户增加收费。
李某在承接了该美容店后经营了两个月有余,李某发现店铺经营收益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多,并且店里的员工也辞职离去。但在此期间店里之前的老顾客还继续来店里接受服务,也有部分客户又再次向卡里进行充值。李某经核算发现这继续经营收回成本时间可能过长,于是想要解除《转让协议》,恰逢此时李某得知该店铺可能将被划入拆迁范围。
于是李某以钱某未告知店铺即将拆迁以及未告知店铺真实经营情况是为合同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转让协议》,钱某在收到被诉材料找到笔者。
笔者在了解过整个案情之后,认为钱某此案胜诉概率较大,并针对李某提出两个观点做出针锋相对的反驳观点:
第一、关于钱某未告知店铺面临拆迁的情况,钱某本身就没有告知的义务,双方在《协议》约定的涉案店铺房屋的使用权本身就仅仅只在剩余的承租期内,本《协议》转让的主标的实际上是这些固有的客户。并且所谓的拆迁只是风闻并未有实际的证据证明,并且政府也没有发布相关的布告。
第二、对店铺的实际经营情况,钱某已经将所有资料都交付给李某审查,李某可以预测店铺的经营成本及相当的收益情况,审查义务本身也在李某自身。
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如笔者所料,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笔者在这里告知广大的投资者,签订商业类的合同与普通的消费合同或者民事合同不同,投资者本身具有较高的审查要求,如果投资者未能尽到自身的审查义务,当发生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投资者本身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较大的责任。